从总体情况看,中国外资立法中较为突出的是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的存废问题。按WTO的要求,中国应给予外商以国民待遇。而事实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均享受高于中国国民投资的优惠待遇,如税收优惠、企业设立的优惠、土地使用的优惠、水电优先提供、外汇管理等方面的优惠,这些优惠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改善投资环境而特设的,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际上,从海外投资历史来看,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所遇到的主要风险往往不是东道国不给优惠待遇,而是东道国政府对投资的不友好行为等影响东道国的投资环境的不良状况,如征收、国有化曾经是发达国家投资者最担心的风险,而法制不健全以及官僚主义和腐败风盛行导致的行政效率低下则成为影响外国投资者投资信心的新问题。影响一个国家投资环境的因素有很多,作为现代经济,其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否以及法制建设的健全与否都是对投资环境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给予外国投资者以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由于本国在总的投资环境上处于较发达国家不利的地位,为了弥补本国在投资环境上的不足而采取的一项措施。